(二)复审申请。
2009年6月26日,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向商务部递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司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其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三)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六条到第
十条的要求。
2009年9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四)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调查机关按照《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原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评论意见。
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和本案原申请人。
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听证会。
(五)问卷调查。
2009年9月14日、2010年3月30日,调查机关向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期限内回收了答卷和补充问卷答卷。
(六)实地核查。
为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小组,于2010年7月25日至31日对申请人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及其日本关联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