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0年9月10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丙酮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原产于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丙酮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2009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丙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作出复审裁决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 年6月8日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 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