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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会计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分支机构,并告知有关外资银行。

  附件:
  外资银行已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账面余额清单

  填制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密押

外资银行分行名称

已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账面余额(单位:元)

对账确认

美元

港元

 

 

回传密押

 

 

 

 

 

 

 

 

 

签章:

 

 

 


  注:1.本表仅需填列改制后的外资银行各分行已交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账面余额。

  2.对账确认指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经与外资银行总行确认其各分行已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余额无误后,进行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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