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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会计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会计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07]155号 2007年6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7]59号),改制后的外资银行由其法人机构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现就其交存存款准备金会计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制后的外资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交存比例、交存方式、考核时间、频率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由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交存至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二)外汇存款准备金由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交存手续并划款至指定的商业银行账户。
  二、改制后的外资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在人民银行设立以下账户:
  (一)人民币账户。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其分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变更)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
  (二)外币账户。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省级机构)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其分行账户撤销。
  三、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由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办理调整和账务处理。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或地市中心支行的,不作账务处理,设置登记簿反映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和调整情况。
  四、改制后的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由人民银行总行核定,或由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核定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人民银行应要求有关外资银行提交核定交存范围所需的会计科目表及科目使用说明等会计财务资料。
  五、未完成改制的外资银行以及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保留的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存款准备金交存事宜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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