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的批复
(证监市场字[2007]1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的请示》(中国结算发字[2006]273号)收悉。根据《
证券法》第
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9号)第
十条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发布实施《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同时,你公司在该规则的发布通知中应就以下方面内容做出规定:
1.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可以向你公司申请成为甲类结算参与人,未申请或经申请未被核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自然转为乙类结算参与人。
2.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已取得你公司特别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结算参与人资格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