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范信访受理办理行为,全面推进林业部门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访受理和办理是信访工作的两个关键环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信访条例》,制定本地的信访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规范管理。要严格规范信访受理行为,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规定分别作出告知、转送、交办的处理意见。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信访人的自然情况、联系方式、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信访时间、处理方式等。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切实做到受理有人管。
要严格规范信访办理行为。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信访事项办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力争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一次解决到位,办理工作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事项办理结束后,办理机构应当向信访人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书,讲清基本事实、规定依据和处理意见,并请信访人签署意见。同时,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交办信访工作机构报送结案报告;对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向转送信访工作机构通报办结情况。对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切实做到办理有回音,反馈有着落。
四、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力度,全力促进涉林信访问题的解决。要建立健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切实确保“事要解决”。认真落实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包案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的制度,协调推动及时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实行定期组织机关干部下访的制度,检查地方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情况,指导推动地方就地及时化解矛盾,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函调处理结果、调卷审查、直接听取承办单位情况汇报等方式,对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是: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办结是否按时,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对逾期未办结的交办信访事项,应当通过电话、通知书等形式进行催办。对出现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及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等情况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法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五、强化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林业部门信访队伍素质。要高度重视信访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信访工作人员和领导班子,加强对信访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林业部门信访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办事公道、作风优良、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社会管理能力的信访干部队伍。把信访工作机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培养锻炼干部,并使林业部门干部都了解信访工作情况,理解、关心和支持信访工作。加强林业部门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着力提高信访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