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2009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清算及2010年度工效挂钩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资分配[2010]216号)
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国资委工作要求,现将工效挂钩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2009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清算及2010年度工效挂钩方案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清算工作
(一)企业以国资委批复的2009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及经济效益基数为基础进行清算,除以下情形外,基数一般不予调整。
1.财务决算报表中挂钩企业范围在国资委批复的2009年度工效挂钩基数后有调整的,应当以《购并及无偿划入企业情况表》(企财22表)和《转让及无偿划出企业(资产)情况表》(企财 23表)为依据,如实申报企业范围调整情况。报表中增加或者减少的企业相应核增或核减工资总额及经济效益基数。
2.企业2008年度新增加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等人员单列工资,经申请可以纳入2009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同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核增经济效益基数,其中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严重倒挂的企业从严核定。
企业对以上及其他可能涉及的调整事项,详细说明情况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后,将经调整的基数在《工效挂钩清算情况表》(企财30表,见附件1)中如实填列,国资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核定。
(二)2009年度工效挂钩企业总体上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2009年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相应核减工资总额,切实建立健全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企业应当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为清算口径,认真核实填报数据,有关数据要同财务决算报表中各表之间的“应当发放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等数据一致。其中:按照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口径实行总体挂钩的企业,应当分别列示工效挂钩基数、效益工资及挂钩内单列等数据;实行部分挂钩的企业,应当分别列示工效挂钩和非挂钩企业范围各项数据,非挂钩企业要书面说明工资总额管理情况,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挂钩企业工资增幅。
(四)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含事业单位及境外企业的,应当在清算方案中单独列示,有关数据应当与《事业单位主要指标表》(企财26表)、《基本情况表》(企财外07表)等指标数据相一致,同时报送事业单位及境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企业拟在核定的2009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外申请单列的工资总额事项,应当在清算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完备的不予单列。
(六)企业按照《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的要求,对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福利费项目及支出金额应当单独列示,并对支出项目内容、政策依据、支出标准等进行详细说明。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对需要调整的相关福利费项目及工资总额予以核准。
(七)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资委批复意见和新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工资总额,规范工资收入来源和列支渠道,不得多头提取或者重复计提工资性收入。动用工资结余导致年度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实提工资总额的,应当在清算前履行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审核报备程序,经国资委认定后方可使用。未经核准动用工资结余的按照超发工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超提超发企业,除在下一年从工资总额及相关费用中扣除外,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