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董事会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应当严格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国资委审定的财务决算数据,以及经董事会审定的有关非财务指标,听取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意见,并对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董事会认定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资委审定的数据有差异的,需事先与国资委沟通达成一致。
4.充分运用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董事会兑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推动其改进工作、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国资委工作职责及相关工作程序
(一)国资委在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依照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2.对考核数据进行审核,确定影响经营业绩的客观因素;
3.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并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定级及考核排序;
4.对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培训,向董事会提供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关信息和政策等方面的服务。
(二)测试评价工作程序。
为使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相衔接,国资委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1.指标的选择。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年度和任期测试评价的基本指标,由国资委依据
《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分类指标,应当突出管理短板,原则上从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选取。
2.目标值的确定。董事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报告企业年度及任期测试评价目标建议值,经与国资委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后,由国资委下达年度及任期测试评价目标值。若董事会未按照规定报告企业测试评价目标建议值,或者测试目标建议值与同行业水平及同类型企业差异过大,由国资委依据
《考核办法》,参照同行业水平及同类型中央企业情况,确定测试评价目标值。
3.结果核定及运用。国资委根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国资委审定的财务决算数据和相关调整因素,以及非财务指标计算测试评价结果,将测试评价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定级及考核排序,并作为实施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