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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移泊拖轮费计入完税价格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移泊拖轮费计入完税价格问题的复函
(2010年3月31日 税管函[2010]68号)


南宁海关:
  《南宁海关关于请予明确移泊拖轮费等费用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的函》(南关函[2010]7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因此,货物起卸前发生的移泊拖轮费等费用应当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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