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截至本年度6月底,各单位整体预算执行进度不足50%的,或月度报告所反映的实际执行进度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上”时,该单位整体预算规模按零增长控制。
(四)单位整体预算执行进度上年度12月底超过95% 的,且本年度6月底超过60% 的,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上”时,该单位整体预算规模可适当突破当年“一上”申报要求,并优先考虑该单位申报项目。
(五)纳入部属事业单位预算的司局细化项目,比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控制相应预算细化司局的项目预算额度;参照第(三)款规定,同时控制部属事业单位和相应预算细化司局的整体预算规模。
第十六条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与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下”挂钩的制度。
(一)截至本年度9月底,月度报告所反映的延续性项目实际执行进度不足50% ,或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下达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时,调整该单位相应项目的预算控制数。
(二)截至本年度9月底,月度报告所反映的一次性项目实际执行进度不足50% ,或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下达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时,调整该单位同一项级科目的项目的预算控制数。
(三)纳入部属事业单位预算的司局细化项目,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时,不调整部属事业单位自身项目的预算额度。(四)截至下年度 6月底,相应项目结转资金仍未使用完毕的,按本条第(一)、(二)款调减的预算控制数,由财务司按规定程序调剂用于我部应急性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与本年度预算调整挂钩的制度。
(一)截至本年度6月底,月度报告所反映的项目支出或基本支出实际执行进度不足30% ,或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由财务司按程序调减该单位相应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预算,用于我部应急性项目支出。
(二)截至本年度9月底,月度报告所反映的项目支出或基本支出实际执行进度不足50% ,或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比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月度报告所反映的单位整体预算实际执行进度实际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财务司原则上不受理其追加预算申请。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统筹调剂制度
第十八条 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属于结转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属于结余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