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
暂扣生产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时间除外)。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许可审批机关对暂扣的证书予以收回;经调查取证决定不予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对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退还企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部分产品审查发证工作时,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
《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缴纳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发证的收费,还应当按照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 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提出
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附:《申报材料登记表》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申请人5日内未获其他文书,即应理解申请被受理。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 补告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申请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需咨询,请与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告知书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未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经审查,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不满三年),应当向
提出申请。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规定,决定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