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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一)县级、市(地)人事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在推荐前,必须对全部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省人事厅(局)、供销合作社对各地申报的推荐对象,应按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0%、先进集体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实地考察。人事部、全国供销总社检查督导小组重点抽查比例不少于5%。
  (二)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审查(实地考察)、公示必须记录时间、范围和结果,由负责人签署意见,本单位留存备查。公示应以适当的形式在所辖范围内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要突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特点,评选对象应主要放到基层。评选中既要坚持先进的典型性,又要考虑到广泛性,少数民族和妇女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分配名额在5名以上(含5名)的,任市(地)级供销合作社领导职务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不超过本省分配名额的20%;名额在5名以内的不超过1名。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不含)及所属企事业社团单位非领导、县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事业社团单位和基层合作社人员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比例,不低于本省分配名额的30%。
  (四)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事迹材料控制在3000字左右,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控制在4000字左右。
  审批表请按表格上注明的要求,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到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上报书面材料和表格的同时上报电子版。表格、材料格式电子样本均应从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得,其格式不准变动。
  各省供销合作社固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与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请将联络员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传真到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全国供销总社合作指导部文化建设处
  联 系 人:甄小兵、王庆媛
  邮寄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合作指导部
  邮政编码:100801
  联系电话:(010)66050488,传真:(010)66050570
  电子邮箱:whjs@chinacoop.gov.cn
  附件:
  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名额分配表(略)
  3.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略)
  4.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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