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供销合作社,全国供销总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不断深化改革,开拓进取,在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提高,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作出了贡献。为了进一步调动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各项工作的开展,人事部、全国供销总社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就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地(市)、县(市)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包括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开放办社、连锁经营吸纳的企业等,下同)、事业单位,主管社团组织、各类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参加评选单位必须成立并加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满两年以上。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单位不参加评选。
(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在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组织、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和为农服务等工作,并在相关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含)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
此次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228名,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名。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详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实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