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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 )第 号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机关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当事人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案 由:
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强制措施: □查封 □扣押
查封(扣押)理由: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审批意见:
机关负责人签名: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你(单位)因 行为,涉嫌违反了 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见物品清单)予以查封(扣押)。
在查封(扣押)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上述物品。对你(单位)涉嫌违法的行为,本机关将依法作进一步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