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进一步完备执行手续
一个案件从立案到执结需要经过很多环节和阶段,每一个环节、阶段都会留下需要归档的执行文书。这些文书是对执行案件的全面反映,就像我们在现场会上翻阅集美法院卷宗的情况。首先我们看到的是目录,接着就是一些相关材料,中间还有一些合议庭笔录、裁定书、送达回执等。每一个环节我们都应把相关手续完备起来,但事实上在有些地方这些手续还是很不完备的。比如说,有一个法院在执行中搞的执行听证,只记录了一句“同意对方的意见”,至于主持人怎么说话,执行法官怎么引导,当事人怎么同意对方的意见,执行听证的过程等,都忽略了。像这种情况不是个别现象,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二、要强化审批制度
前几天,我们在深圳召开了执行款物管理的现场会,执行款物的管理需要严格审批。同样,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都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在青岛召开的六省一市执行工作协作会议上,我曾讲过,依据法律规定,拘留一个人应经院长批准,现在执行机构升格了,执行局长高配了,再怎么升格,再怎么高配,但法律没改,拘留还是要院长批准,我们执行局长凭什么去批准拘留一个人?我们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都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相应的我们采取查封、变卖、拍卖、搜查等执行措施,也应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现在社会上包括法院内部普遍认为,执行法官的权力太大了,我本人也有同感。尽管我们要赋予法官执行的权力,但采取相应措施的时候都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且这些审批手续都应客观如实地反映在档案当中,也包括这个案件是否算结案,都要经相关领导的审批。我认为厦门中院、集美法院介绍的经验正符合我们所说的严格加强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的精神。
三、从法院内部来讲,要确立归档才能算结案这一项制度要求
一个执行案件什么时候算执结有法律标准,但作为法院内部管理而言,我们不能把法律标准作为我们想要达到的标准,我们的要求应该更高。尽管从法律上讲这个案件执结了,但从内部管理上讲,没有归档就不应该算执结,应该有这样一个高要求。在这个问题上,厦门中院、集美法院作出了榜样。他们介绍的100%的归档率,也就意味着100%结案,这都是实实在在的。我们现在面临的案件很多、压力很大,如果不严格要求就很容易出现案件执结了,但没有归档的情况。能不能做到当月归档,还得根据各地的情况具体掌握。但如果要求归档才能结案,会给执行法官强大的动力,促使他们在案件执结时及时将有关卷宗移交相关人员归档。
四、要对案件归档情况定期检查,并且要把归档情况与工作实绩、工作成效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