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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0年修订)

第六章 分类结果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可以合并纳入母公司分类评价,母子公司合并评价的,母公司的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是指净资本、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净资本/净资产、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等5项指标。
  (二)成本管理能力,是指营业收入与营业支出的比例,用(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支出进行衡量。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评价指标

序号

评价标准

1、资本充足

1.01

净资本绝对数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1.02

净资本相对数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1.03

各项业务风控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

2.01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效运作,公司股东资格及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资质及任免变更符合监管要求

2.02

内部组织架构和业务管控制度健全有效

2.03

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合理并有效执行

2.04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和保障措施健全有效

2.05

合规管理制度有效执行,合规考核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合规文化建设融入经营管理全过程

2.06

合规总监切实履行职责,并按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

3、动态风险监控

3.01

风控组织体系独立有效运作

3.02

风控指标动态监控系统及各项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健全,能动态识别、度量、预警、报告及处理各类风险

3.03

压力测试及敏感性分析机制健全有效并能按要求报送分析测试报告

3.04

净资本补足机制和业务规模调整机制健全并能有效实施

4、信息系统安全

4.01

IT治理完善,信息系统管理机制独立有效

4.02

信息系统功能齐备,有效满足客户委托、交易、清算、开户、查询等需求,客户电子资料等信息安全

4.03

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能够避免频繁信息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

4.04

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有效, 能够及时应对信息安全事故

5、客户权益保护

5.01

客户资产存放管理制度完善,能够有效保障客户资产安全

5.02

客户服务和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了解客户并提供适当性产品和服务

5.03

营销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有效防止营销人员损害客户权益

5.04

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有效,能够稳妥处理各类上访、投诉、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发生

5.05

投资者教育融入各项业务流程和服务环节,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积极发挥作用

6、信息披露

6.01

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按规定及时报告和披露

6.02

综合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按规定及时报告

6.03

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向股东和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04

重要事项报告和处理机制健全,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被其他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涉及刑事民事诉讼等重大事项能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能及时应对涉及公司的舆论报道

6.05

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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