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天津市《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9]5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申请天津市〈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备案函》(建科教便函[2008]4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第3.0.5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4.2.5(1)、5.1.1、5.1.3、6.1.2、7.2.3(1、2)、8.0.1、9.0.3、10.1.5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0243-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
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3.0.5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供热工程的技术指标和质量。当设计变更涉及供热工程技术性能时,必须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书面同意文件。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4.2.5建议修改为:
4.2.5 热量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贸易结算的每块热量表应经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检定。
5.1.1建议修改为:
5.1.1 建筑物热力入口的位置及设备配置、安装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1.3建议修改为:
5.1.3 当直埋保温热力管道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预埋套管,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或管道穿越处有振动的,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6.1.2建议修改为:
6.1.2 户内系统入口装置使用的管材、阀门、过滤器、户用热量表及配件的安装位置、连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操作、观察和检修。
7.2.3(1、2)建议修改为:
7.2.3 散热器和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若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 倍,但不得小于0.6MPa。
2 散热器应明装,其安装位置、连接支管的坡向、坡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