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3.2.1
乘用车 passenger 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GB/T 3730.1-2001 第 2.1.1 条]
3.2.2
客车 bus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
3.2.2.1
卧铺客车 sleeper coach
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长途客车。
3.2.2.2
公共汽车 public city-bus
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公众就坐或站立,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的城市客车。
3.2.3
半挂牵引车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
[GB/T 3730.1-2001 第 2.1.2.2 条]
3.2.4
货车 goods vehicle
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辆挂车均可。
[GB/T 3730.1-2001 第 2.1.2.3 条]
3.2.4.1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tri-wheel 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 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3.2.4.2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3.2.5
专用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例如:道路清洁车辆、垃圾车、汽车起重机等。
3.2.6
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
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7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8
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9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总称。
3.3
挂车 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包括中置轴挂车、牵引杆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3.3.1
中置轴挂车 centre axle trailer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挂车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设计总质量的 10% 或 10000 N,两者取较小者)作用于牵引车,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3.3.2
牵引杆挂车 draw-bar-trailer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包括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和专用牵引杆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3.3.3
半挂车 semi-trailer
车轴位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包括货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3.4
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vehicles
由一辆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3.4.1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1
牵引杆挂车列车draw-bar tractor combination
全挂拖斗车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3.4.2.2
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
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3
铰接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半挂牵引车和具有角向移动联结的半挂车的组合。
3.5
摩托车 motorcycle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3.6
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3.7
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 、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注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 12 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 14.7 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3.8
轮式专用机械车 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4 整车
4.1 整车标志
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若使用符合 QC/T 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牌),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它项目见表 1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表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机动车类型
|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
汽车 a
| 乘用车 b、
客车 c
|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最大设计总质量(以下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
|
货车 d
|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
半挂牵引车
|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整备质量、牵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e
|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
|
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
| 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高设计车速
|
挂车
| 车辆识别代号 f、总质量、整备质量
|
a 电动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净功率和直流或交流标称电压。
b 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c 客车可不标发动机排量。
d 货车没有牵引功能时可不标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e 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f 牵引杆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在未采用统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之前应标明车架号。
|
4.1.3 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它部位。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7.0mm,深度不应小于0.3mm;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5.0mm,深度不应小于0.2 mm。
其它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 mm,深度不应小于0.3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若采用符合 QC/T 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4.1.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 的规定。
4.2 外廓尺寸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 GB 1589-2004 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 2。
表 2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
机 动 车 类 型
| 长
| 宽
| 高
|
摩 托 车
及
轻便摩托车
| 两轮摩托车
| ≤2.50
| ≤1.00
| ≤1.40
|
边三轮摩托车
| ≤2.70
| ≤1.75
| ≤1.40
|
正三轮摩托车
| ≤3.50
| ≤1.50
| ≤2.00
|
两轮轻便摩托车
| ≤2.00
| ≤0.80
| ≤1.10
|
三轮轻便摩托车
| ≤2.00
| ≤1.00
| ≤1.10
|
拖拉机运输机组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10.00 a
| ≤2.50
| ≤3.00 a
|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 ≤5.00
| ≤1.70
| ≤2.20
|
a 对标定功率大于 58 kW 的运输机组长度限值为 12.00m,高度限值为 3.5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