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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办理程序:单位对职工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具《提取申请书》。职工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传达所属单位和职工,并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分中心反映。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09〕4号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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