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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主动提出停止使用建设银行龙卡,应向发卡行结清有关款项并退回信用卡。发卡行确认该信用卡存款帐户无未达帐项后,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章 发卡行

  第十五条 建设银行龙卡发行,原则上地市级以上分支行为基本发卡单位(统称发卡行),经济特别发达的县级支行也可成为发卡行。
  第十六条 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发行建设银行龙卡由总行审批;地市级以下分支行发卡由省分行审核,报总行批准。发行金卡、彩照卡由省级分行统一管理。
  发卡行发卡审批程序:
  一、发卡行向上级行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条件,消费水平,市场情况,居民对信用卡的认识程度和使用情况,本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有利条件等。县级支行申请由地市级分支行转报省分行,按上款规定分别向省级分行或总行申请。
  二、省级分行或总行审查同意后,通知发卡行实施筹备工作。
  三、发卡前,发卡行向上级行报告发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发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管理制度,电脑软件开发和应用,设备购置,市场预测,拟发卡种类,发卡时间,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开户行名称、帐号,发卡机构地点,授权电传、传真和电话的号码等。地市级以下分支行筹备实施方案经省级分行审核后上报总行。
  四、省级分行接到报告后,审查发卡行发卡实施方案,组织检查验收发卡行筹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卡行,编排发卡行行号,将有关资料填写“信用卡筹备工作调查表”报告总行;总行批准发卡,将新发卡行的有关资料通知各发卡行。
  第十七条 发卡行须设立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机构--信用卡业务部或信用卡公司(以上称发卡机构),配备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干部。发卡机构在业务发展初期需配备10人左右,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人员逐步增加。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信用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审查,办理开户、发卡。
  二、负责信用卡市场推广和宣传,建立特约商户,发展持卡人。
  三、办理信用卡购物消费等资金结算和存取现金业务,发送对帐单。
  四、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进行信用控制和授权。
  五、负责培训收单行、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人员;并对其业务进行检查指导。
  六、办理外币卡收单业务和相应的国际清算业务。
  七、办理信用卡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编制会计报表,办理会计决算。实行独立核算的发卡机构,应单独办理财务核算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止付名单的上传下达,以及全辖信用卡授权中心的工作。
  九、负责信用卡卡片和有关业务凭证的管理以及信用卡设备的管理。
  十、根据全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方针和目标,制定本行信用卡业务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完成信用卡年度计划;汇总编报统计报表;办理信用卡决算。
  十一、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行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定。
  十二、管辖行的信用卡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辖内各发卡行的信用卡业务,组织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检查指导信用卡工作;负责所辖地区的信用卡授权中心工作。
  第十九条 信用卡发卡机构可直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也可在本行所属有全国联行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的行处开立帐户,办理发卡机、收单行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发卡行所属支行、办事处应指定有关科股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卡业务。具备条件的储蓄网点经批准后,可办理信用卡的存取现金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卡行开办信用卡业务,要增强信用风险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对各类业务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发卡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能部室,实行科学规范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收单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银行龙卡在全国建设银行系统各分支行所在地通用。发卡行委托或指定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卡业务的本行机构、储蓄网点称为收单行。
  第二十三条 发卡行委托收单行办理信用卡业务,需代培业务人员,提供业务协助。发卡行应将收单行受理信用卡业务的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报省级分行,由省级分行转报总行。
  第二十四条 收单行信用卡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理信用卡存取现金业务。
  二、办理信用卡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业务。
  三、推广和建立信用卡特约商户。
  四、办理信用卡收单等资金结算业务。
  五、办理信用卡转授权、挂失、传送止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收单行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办理信用卡业务,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人员和相应设备。
  第二十六条 收单行与发卡行以及发卡行之间发行信用卡业务纠纷,应协商解决,相互意见不能统一时,可按退单规定和程序处理,退单仍不解决问题,可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议银行代理其他专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须签订代理协议。协议副本报省级分行或总行备案。

第五章 发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银行龙卡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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