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健全抵押物品的管理制度。对于合同期满半年仍未回收债权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对抵押品依法处理。
第五章 贷款风险的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条 对贷款风险管理实行定期检查执行情况,重要风险情况及时报告的监测考核方式。
(一)凡单笔50万元以上的待核销贷款呆帐损失,列为重要风险情况,每年向总行书面报告两次,具体时间为7月15日和次年1月20日。500万元以上的待核销贷款呆帐损失除按上述具体时间上报外,还应随时向总行报单行材料;
(二)稽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下属行的贷款风险管理进行稽审,具体办法另定;
(三)各行要按时如实填报总行规定的贷款风险管理报表(另行文);
(四)贷款风险的考核时间与现行会计年度一致。
第六章 奖罚
第二十一条 贷款风险管理状况和贷款质量是总行考核分行行长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作为行员晋级的主要依据,对全面执行本办法,完成总行核定的贷款风险度控制指标的行,给予有关负责人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贷款风险度高于0.7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行,按以下各款处理:
(一)降低存贷款比例;
(二)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发放部分贷款;
(三)明确贷款调查评估、信贷等部门的职责,并限期完成风险转化任务,限期内不能把风险降至0.7以内的信贷、调查评估等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应予离岗,该行行长应作出书面检查。凡是违背贷款操作程序而引发的贷款风险,应视风险的程度和损失的大小,停发主管领导和当事人当月或数月职务津贴;情节严重的,推迟正常的等级工资晋级。
以上各款可以并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为隐瞒贷款风险情况处理。
(一)弄虚作假缩小风险度;
(二)篡改统计或会计数字。
凡隐瞒贷款风险情况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行要在行长领导下,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对辖内贷款风险实行全面管理,努力完成上级行核定的贷款风险度控制指标及其相关指标。各行要把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个管理环节和各操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