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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酒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中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价格、参加该游览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游览项目应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计划书》和《境外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国家或者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旅行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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