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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质检系统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工作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食品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依法依规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委托检验,并与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合同责任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检验责任的规定,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委托检验法定文书必须是统一的固定格式,并且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四、切实加强委托检验的食品样品管理
  食品检验机构要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严格规范委托检验行为,切实做好委托检验的样品收发登记、编号、流转、保存、退回等流程记录,保证样品保存完好或可追溯,实现样品的可再复核或复检,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样品至少保存一年,保质期不足一年的,应以保质期为限。
  五、正确注明委托检验的样品品名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企业、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委托检验工作时,检验报告信息可标明委托方、被委托方,但不涉及第三方。要在检验报告中注明样品品名,仅说明样品的属性,不涉及样品的标称和来源,委托检验报告只能说明样品的检验结果,不能说明其他任何与样品无关的问题。
  食品检验机构承担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委托检验,为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公正,在不影响正常检验工作的情况下,根据委托合同,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盲样或与其共同制作盲样。要在检验报告中注明样品的品名,只能说明样品的规定属性,不得标注产品标识。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委托检验结论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确定。
  六、加强食品委托检验信息报送
  食品检验机构应加强食品委托检验信息的管理,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及时向省级质检部门报送。特别是在食品委托检验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风险信息,食品中重要安全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以及食品中含有非食品添加物质等安全信息,不得随意向外泄露,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
  七、强化对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级质检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利用多种管理方式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抓好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相关食品检验资质。
  八、强化对检验人员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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