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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6号--关于发布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

  4.3 复评换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申请办理。复评换证程序及内容原则上按本规则3.2、3.3、3.4执行。
  4.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执行。
  5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准许使用的认证标志样式为:(略)
  5.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限制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5.3加施方式和位置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也可采用模压、铭牌印刷等方式。
  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时,认证标志尺寸为45mm。采用模压式或铭牌印刷时应按批准的位置加施标志。
  6 收费规定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同一工厂认证单元划分表

认证产品

单元

序号

认证产品单元

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

1

皮带传动

功率≤14.71kW(20马力)

2

功率>14.71kW(20马力)

3

直联传动

功率≤14.71kW(20马力)

4

功率>14.71kW(20马力)

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轮式拖拉机

5

功率≤18.40kW (25马力)



  说明:
  1、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一般应采用通用名“拖拉机”或“轮式拖拉机”。
  2、申请认证产品型号中的功率和型式代号一般应符合JB/T 9831,应与产品实际技术规格相符。
  3、同一型号拖拉机,若功率范围跨二个认证单元,按最大功率划分单元。
  4、申请认证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其设计技术规格至少应在以下方面保持一致,否则,应按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申请。
  1)机架型式:如无架式、全架式、半架式等;
  2)传动型式:如皮带传动、直联传动等;
  3)驱动型式:如二轮驱动、四轮驱动等;
  4)发动机缸数;
  5)发动机标定功率(12小时)、标定转速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110%;
  6)变速箱型式、档位数;
  7)驾驶室、安全架配置。

  附件2:轮式拖拉机产品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

序号

名称

一致性检查内容

1      

整机

铭牌和标记、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2      

安全关键件

发动机

结构型式、型号、主要技术规格、生产厂

3      

传动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4      

制动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5      

转向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6      

行走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7      

车架

结构型式

8      

消声器

主要技术规格

9      

风窗玻璃

CCC认证标志及证书

10    

燃油箱

外形、主要技术规格

11    

液压系统

安全阀调定压力、液压油管型号规格

12    

安全架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生产企业

13    

安全带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生产企业

14    

驾驶室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生产企业

15    

驾驶员座椅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生产企业

16    

驾驶室内饰材料

材料名称、规格、生产企业

17    

前照灯

型号规格、生产企业

18    

后反射器

型号规格

19    

后视镜

型号规格、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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