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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若干管理要求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若干管理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0]71号)


各考核中心及相关聘用单位:

  根据核电发展形势和核安全设备管理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对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活动中焊接活动为流量计、电动机、电气贯穿件和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中的机械结构或密封焊接。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活动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人员在2011年1月1日前取得焊工资质证书。

  二、各聘用单位上报焊工连续操作记录的时间尽量相对固定,建议为该聘用单位第一批焊工证书生效后的每三个月的最后十个工作日。聘用单位上报焊工连续操作记录时,应同时上报本单位现有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人数和合格项目总数,以及过去三个月内失效的合格项目列表。

  三、鉴于焊接技术的发展,将HWS、HWZ分别指为手工非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和自动非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四、暂不将保护气体种类列入技能变素。

  五、焊接母材和焊材的分类应结合该材料所依据的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在建核电厂所采用的标准(核电适用标准)所确定的材料焊工考核分类原则,根据HAF603的要求进行分类。如材料所依据的核电适用标准对该材料焊工考核暂无明确分类,该材料应视为特殊材料处理。

  六、对于补焊操作考试,母材强度补焊焊缝视同为对接焊缝,堆焊层内补焊焊缝视同为堆焊焊缝。

  七、对于焊接操作工管材焊接,在合格项目代号中焊接相关尺寸标注技能考试施焊最小直径,适用范围为大于该尺寸。

  八、对于耐磨堆焊,焊缝材料表示为H+焊材相应的母材金属类别号,其适用范围同母材金属类别号。

  九、为便于管理,发布《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基本内容和格式》。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基本内容和格式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

  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基本内容和格式

  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应按照HAF603和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进行编制,规程中必须包括影响考试结果的各种技能变素,焊接参数应细化到能使焊工、焊接操作工按照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独立施焊。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1.焊接工艺规程编号和工艺评定编号

  2.技能考试项目代号

  3.编审批人员的签名和编制日期

  4.编制单位的名称

  5.自动化程度

  6.焊接母材的牌号和类别号

  7.焊接材料的牌号和型号

  8.坡口形式(附焊接接头简图)

  (1)以示意图形式表示坡口角度、间隙、钝边等参数;

  (2)如使用两种以上焊接方法,或选用两种以上规格的焊条,应明确每种焊接方法或每种规格焊条对应的熔敷金属厚度;

  (3)对于多层焊,在焊接接头简图中给出层数范围,且标示出不同层的施焊顺序。

  9.衬垫材料及形式、截面尺寸参数

  10.钨极氩弧焊钨极的类型和直径

  11.熔化性电极或填充材料的尺寸

  12.保护气体及其流量(正面、背面和尾部)

  13.焊接位置和前进方向(如适用)

  14.焊缝金属厚度

  15.焊接参数

  (1)依据焊接工艺评定制定焊接参数。

  (2)针对不同层,给出所用焊材直径等特征参数,并明确电流值、电压值和速度值。

  16.热处理参数:预热温度、层间温度、性能热处理或消应力热处理的温度范围和保温时间等

  17.其它焊接技术要求,如单道焊或多道焊、背面清根方法、打底和中间层清理方法、摆动焊和线性焊等,应根据具体的工艺特征增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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