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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8日 财建[2010]3号)


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部门、各地区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基建投资预算执行进度慢、年底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切。为进一步推进加强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重视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中央基建投资使用效率与效益的提高。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切实按照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要求,把加强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二、细化中央基建投资项目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的安排项目投资计划,尽可能安排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并与当年项目投资需求或可完成工作量一致。编制中央基建投资“二上”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应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保证项目基建投资预算可执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涉及政府采购的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要加强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下达的审核把关。为了保证项目预算顺利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下达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要按照预算管理规程,综合考虑项目当年建设资金需求及工程进度需要,可一次或分批次下达资金预算。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要抓紧做好中央基建投资项目用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尽快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完备项目报批手续、土地、环评、节能评估审查等各项开工建设条件,做好招标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项目用款的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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