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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


  鼓励勘查技术与资本结合、开发反哺勘查。具有甲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与大型企业组建的联合勘查开发实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探矿权。矿山企业依法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展矿山周边或深部探矿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

  五、完善地质找矿收益分配制度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共享地质找矿成果收益和共担找矿风险。社会资金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取得的成果,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益,合作方可优先受让地质勘查基金转让的探矿权。地质勘查基金单独投资的项目,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公开向社会有偿出让探矿权。

  国有地勘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成果收益。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并形成大中型矿产地的地勘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分享地质勘查成果的权益,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鼓励从事矿产勘查的企业建立预设期权奖励地质找矿有功人员的制度。国有地勘单位转企的,申请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矿业权,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其价款可部分或全部转增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六、加强地质找矿工作监管与服务

  建立勘查方案审查和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探矿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督促探矿权人依法履行合同,依法查处圈而不探、非法转让等行为。严格执行勘查区块面积年度核减制度。探索推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质量监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地质勘查质量监管中的作用,推进注册地质师制度建设,探索形成个人负责和单位负责相结合的责任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国土资源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财政出资项目情况公开制度,及时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项目的勘查进展、工作质量、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承担单位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地质找矿信息统计制度,定期汇总工作进展与成果,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地质找矿工作情况。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协调占地、修路、用电等事宜,为地质找矿工作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七、大力推进地质找矿成果资料共享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接收的地质资料清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全国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每年公开发布地质资料目录。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要及时对成果资料开展综合研究,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基础性、综合性地质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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