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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认定的科研基地名单向依托单位颁发科研基地证书、授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科研基地主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科研基地主任任期3年,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科研基地主任的一般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岁。
  科研基地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任聘任,负责科研基地的日常管理。
  科研基地人员由科研基地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第十七条 科研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科研基地推荐,经组织单位核准,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由科研基地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2)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为3年。每次换届更新率不低于30%。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的学术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基地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承担的研究课题参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每年举办一次国内学术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研基地的研究成果属国家文物局和依托单位共有;科研成果的申报、登记、评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科研成果的发表均应署依托单位和科研基地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研基地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具备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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