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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一)指导及监督科研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二)负责本地区申报科研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三)审定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组成;
  (四)落实科研基地运行的配套经费;
  (五)配合国家文物局进行年度评估与考核。
  第九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科研基地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为科研基地提供政策支持、后勤保障、经费配套等条件;
  (二)负责公开招聘科研基地主任;
  (三)协助组织单位配合国家文物局做好对科研基地的评估与考核。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十条 科研基地按照依托单位申请、组织单位推荐,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一条 拟申报的科研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目标,具备承担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及重要国际合作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研究群体,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固定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条件;
  (四)应确保科研基地正常运转所需经费投入;
  (五)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科研基地由依托单位提出、填写《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认定申请书》,上报组织单位;
  (二)组织单位对申请书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国家文物局。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国家文物局负责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相关研究方向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7-9人,依托单位人员原则上不担任专家组成员。专家组协助完成科研基地的遴选工作;
  (二)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产生初审清单,其数量不超过计划数的两倍;
  (三)专家分组赴通过初审的依托单位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四)专家组根据考察意见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优先次序,产生预备清单。预备清单和综合评估意见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技平台、《中国文物报》等媒体公示,公示期十五天;
  (五)国家文物局根据专家综合评估意见和公示结果,审核认定科研基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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