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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的通知


  8.督导、评估。

  建立必要的快速评估体系,如传染源控制快速评估、螺情动态变化快速评估等,及时掌握血吸虫病疫情动态变化和防治策略实施情况与效果,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加强对重点项目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每年年终对重点项目工作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政府投入挂钩。

  六、政策和保障

  (一)组织和政策保障。

  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卫生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政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继续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建立各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制度。重点防治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品,并对经济困难农民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将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并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行医疗救助。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进行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继续鼓励重点防治地区推行以机代牛,对开展以机代牛工作所需的中小型农机具给予补贴。

  项目县各级政府要以行政村或洲滩为单位,明确责任,切实落实有螺地带禁牧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企业和个人以承包经营等方式对有螺洲滩综合开发利用,修建围栏,开挖隔离沟,阻止家畜进入有螺洲滩。

  项目县可组织村民在生产生活区开展义务灭螺活动,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二)经费保障。

  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和国土资源血防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市(地)级人民政府对县、乡(包括农场)两级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乡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经费。

  中央财政要加大卫生、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和林业血防综合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地方防治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给予必要支持;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购买人畜治病及灭螺药品、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

  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要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三)机构和人员保障。

  地方现有血防机构的预防职能原则上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配备专门人员承担防治技术指导和重大疫情处理等血防工作。市(地)、县(市、区)现有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原则上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乡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纳入当地卫生院,从事包括血吸虫病治疗在内的综合医疗服务。

  项目地区各级畜牧兽医、水利、林业和卫生部门要有适应血防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农垦系统血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农垦系统有关单位开展血防工作。

  (四)技术保障。

  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加速血吸虫病基因组学等现代生物技术研究成果在科研和现场防治领域的推广应用,在快速诊断技术与方法、疫苗研究、灭螺药品和预防、治疗药品开发等方面有所突破,力争推出一批适宜的防治技术和相关产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一)目标责任制。

  项目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各有关地区要将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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