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粮油供应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粮发〔2010〕69号)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生活保障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切实做好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粮油供应质量安全工作,加强粮油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检验,严格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灾区人民群众和抗震救灾部队及救援人员的粮油食用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确保地震灾区粮油供应质量安全作为抗震救灾的一项特殊的任务抓紧抓好。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确保灾区救济粮、军供粮质量安全作为抗震救灾的一项特殊重要任务来重点部署、狠抓落实,切实履行好政策性粮油供应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各级粮食质量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全体质量工作人员都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防死守,决不让质量不合格、质量不安全的粮油流入灾区、进入军营。
二、严格执行抗震救灾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把关制度。要实行严格的灾区救济粮和军供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加强全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检验。粮油调出地区、调入地区和供应网点都要加强抽样检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质量安全关,做到出库必检、出厂必检、严格标识、准确记录,以备溯源监管。
承担国家抗震救灾粮供应任务的企业,必须委托所在省份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对拟出库、出厂的原粮和成品粮进行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作为救灾粮源。救灾粮实行定点加工制度,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确定定点加工企业,并对原料、成品进行质量把关检验,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供应的食用油实行定点采购制度,委托有关地区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对采购的食用油逐批进行抽样检验,不得采购和供应散装油。产品包装应标识“军供专用”、“救灾专用”和承检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检验扦样应当在现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扦样比例和检验密度,对疑似问题的粮油要逐一排查和检验,检验项目应包含主要质量指标和关键卫生指标,对确认有问题的粮油要立即溯源、就地封存。
储存、运输救灾粮油必须做到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混运,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工具、容器运送,运输途中应注意防止雨淋、污染。调入区和供应网点应对产品包装进行查验,发现产品质量异常、包装污染或破损、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查明原因、排除质量问题后方可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