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其所辖广播电台中选拔两个电台的播出节目(不含上述直接申报节目),由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统一申报。
播出技术质量奖的录制时间及其具体要求见每年的评奖通知。
播出技术质量奖,按照参评电台所办节目播出套数(收费节目除外)申报获奖人员。
10套节目以上,不超过15名
7-9套节目,不超过10名
6套节目以下,不超过6名
3、金鹿综合大奖
获奖节目综合得分前三名的单位获金鹿综合大奖,获奖人员名额不超过10名。
第六条 申报和受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受理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参见相关通知。
第三章 评比办法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金鹿奖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归口管理,委托总局科技委广播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比工作,评出的结果经总局批准、公示后授予。
第八条 每类奖项中一等奖的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节目数量的10%,二等奖的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节目数量的25%,三等奖的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节目数量的35%。
第九条 评比办法
金鹿奖各分项奖评比办法,由总局科技司制定。
1.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评比办法(见附件一);
2. 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评比办法(见附件二);
3. 金鹿奖申报表格(见附件三)。
第十条 金鹿奖各分项奖(除金鹿综合大奖外)均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二、三等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金鹿综合大奖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奖金由获奖单位自筹,奖金数额参照省部级政府奖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如发现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金鹿奖评比的处罚。
附件一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评比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是为评审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而制定的,适用于广电总局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的评比。
第二条 评比原则
评比工作应做到客观、科学、公正、公平。对有参评作品的评委实行回避制度。
对参评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金鹿奖评比的处罚。
第三条 录制节目分类
广播节目分为语言、音乐、戏曲、广播剧、片花广告、环绕声共六类节目。
语言类节目主要包括以语言录音为主的新闻、艺术、专题等语言类节目。
音乐类节目主要包括器乐(含民乐、西洋乐、流行乐等)、声乐(含民族、通俗、美声等)类节目。
戏曲类节目主要包括各种戏种、曲艺等节目。
广播剧类节目主要是指集语言、音乐、音响为一体,通过听觉欣赏的戏剧曲艺(含单本剧、连续剧)。
片花广告类节目主要指集语言、音乐、音效的片花、广告等节目。
环绕声类节目是指用环绕声技术录制的各种节目。
第四条 参评节目的要求
1、参评节目必须由本单位人员录制,并在中央或省、地级广播电台正式播出过的节目,且首播时间应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间。
2、参评节目内容必须完整,30分钟以上节目可在完整节目前录制8-10分钟精采片断,供评审用。
3、参评节目的录音电平应严格按照GY/T 192-2003《数字音频设备的满度电平》中有关规定进行录制。
4、参评节目应为非单声道节目。
5、参评节目应以CD音频光盘为载体,每盘只录一个节目,并在盘盒中注明节目名称、类别及时间长度。
6、除片花广告类节目外,参评节目不得出现广播电台呼号。
7、参评节目应正确选择申报类别,报错节目类别的取消获奖资格。
8、环绕声类节目送评时盘片格式为DTS格式。
9、同时期由同一组人录制的同一作品,不论章节都视为同一节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评比听音环境
参照国家标准GB/T 16463-1996《广播节目声音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中的有关规定。环绕声类别还应参照 ITU-R BS.775-1《带图像或无图像的多声道立体声系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评委会组成和资格要求
评委会组成应符合国标GB/T 16463-1996《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要求》中第5条的有关规定。评委一般应从事相关工作十年以上,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七条 评定方法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的评比由初评和复评两阶段组成。
1、 初评项目为:录音电平、噪声、失真、复接和剪接技术、声道平衡、相位、广播电台呼号等。初评评分标准及计分表见附表,计分采用5分制,保留一位小数。
2 、复评项目为:清晰度、丰满度、圆润度、明亮度、柔和度、真实度、平衡度、立体声或环绕声效果、难易度及总体印象。复评评分标准及计分表见附表,计分采用5分制,保留一位小数。
3 、评分统计
a) 初评分:先对节目的每一个评比项目所有评委的评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节目各单项平均分。所有单项平均分大于等于3.5分的节目方可进入复评;再对所有单项平均分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进入复评节目的初评分。
b)复评分:对节目的每一个评比项目所有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节目的各单项平均分,所有单项平均分均大于等于3.5分的节目,复评通过;再对所有单项平均分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参评节目的复评分。
c) 被评节目的最终得分为:初评分占30%,复评分占70%。
第八条 评比等级
一等奖:最终得分≥4.5分;获奖数在参评节目的10%以内。
二等奖:最终得分≥4分;获奖数在参评节目的25%以内。
三等奖:最终得分≥3.5分;获奖数在参评节目的3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