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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伤员常见损伤早期康复治疗指导原则》的通知


  (四)辅助器具的选配。

  1.颈髓损伤应视伤员情况选配高靠背轮椅或普通轮椅,上颈髓损伤者可选配电动轮椅。早期活动时可配戴颈托,必要时配置手功能位矫形器等。

  2.胸1-4脊髓损伤伤员常规配置普通轮椅、坐便器、洗澡椅和拾物器等。符合条件者可配备截瘫步行矫形器或髋膝踝足矫形器,配合助行架、拐杖、腰围等进行治疗性站立和步行训练。

  3.大部分胸5-腰2脊髓损伤伤员可通过截瘫步行矫形器或膝踝足矫形器配合步行架、拐杖、腰围等进行功能性步行训练。

  4.腰3及以下脊髓损伤伤员多数可借助踝足矫形器、肘拐或手杖独立步行。

  二、四肢骨折的早期康复治疗原则

  (一)介入时机及标准。

  经骨科治疗后生命体征平稳、内/外固定良好、无活动出血征象和伤口严重感染,但存在四肢功能障碍的骨折伤员可进行康复治疗。

  (二)治疗原则与方法。

  1.急性不稳定期。

  指损伤或手术后4周内。本期康复治疗的重点是止痛、止血,促进炎性渗出物的吸收,减轻肿胀;开展未受累关节及健肢的运动治疗以促进血液循环、防止肌肉萎缩及关节粘连。

  (1)在患肢无痛的情况下进行骨折邻近关节肌肉的等长收缩训练,如股骨骨折、胫骨骨折后股四头肌的等长收缩。非固定关节的主动和被动活动应每日实施1-2次,活动幅度应尽量达到正常状态,健肢的正常运动可尽量多做。

  (2)在骨折固定良好的情况下,上肢骨折伤员应尽早完全负重下地活动,下肢骨折伤员在骨折固定良好的情况下,借助矫形器、扶拐开始部分负重下地活动。开始ADL能力训练。

  (3)伤员卧床休息时应抬高患肢并进行腹式呼吸和深呼吸训练以防止坠积性肺炎。

  2.急性稳定期。

  指损伤或手术后4-12周左右。本期康复治疗的重点是促进骨痂生长及硬化,在不影响骨折稳定性的前提下,加强肌力及关节活动度的训练,增强肌肉力量,增大关节活动度。

  (1)在增加前期肌力和关节活动度训练频率和强度的基础上,上肢骨折伤员可以借助功能自行车进行训练。下肢骨折伤员借助扶拐、支架开始渐进性负重下地活动,负重量从伤员体重的10%-20%开始,根据病情每周增加伤员体重的5%-10%。

  (2)根据情况选用超声波、音频电治疗,以促进骨折愈合、疤痕软化和关节粘连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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