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推荐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文件。评价文件主要是: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等文件。
第三十七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牵头完成单位填写《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其余参与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第三十八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凡因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四十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如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中不同奖项的评审。
第四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必要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三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一)、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推荐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完成年限;
(三)、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列名、排序和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推荐书中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项目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技术评价证明、效益证明等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六)、是否符合当年推荐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通知中规定要求。
第四十四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要求推荐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四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提交评审委员进行初评。
第四十六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初评由主审员评审和整体记分排序两个环节组成,通过通讯评审和打分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