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财政部门印章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印章 民政部门印章
备注:
1.本表填报范围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辽宁、福建、山东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3.“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中的相关“合计”数据为各市的平均值。
4.“租赁补贴户数”为预计2010年当年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租赁补贴金额”为预计2010年发放租赁补贴资金数额;“实物配租户数”为预计2010年新增的实物配租户数;“实物配租金额”为预计2010年购建廉租住房发生的支出金额。
5.“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为2010年市县或师团场预计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的各项资金来源情况。
6.各地在报送本表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电子版及文字说明。
附件3:
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截至
2009年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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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
│ \ │ 收入 │ 支出 │ 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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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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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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