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印章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印章 民政部门印章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章
备注:
1.本表填报范围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辽宁、福建、山东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3.“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中的相关“合计”数据为各市的平均值。
4.“租赁补贴户数”为2009年当年实际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租赁补贴金额”为2009年当年实际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数额;“实物配租户数”为2009年当年新增的实物配租户数;“实物配租金额”为2009年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
5.“年度资金安排情况”为2009年市县或师团场实际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的各项资金来源情况。
6.各地在报送本表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电子版及文字说明。
7.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年度保障情况——租赁补贴”及“年度保障情况——实物配租”项下的填报数据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另附文字说明。
附件2:
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表
单位: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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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 │ 年度保障计划 │ 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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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市场平均 │ 小计│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 │住房│ │ │ │ │ │ │
│ \ │低收入家│人均住房│人均住房 │人均租赁补 │租金(元/ ├─┬─┼─┬──┼─┬──┼─┬──┤小│公积│土地│市县│省级│中央│中央│其│
│ \ │ │ │ │ │ │户│金│户│金 │户│金 │户│金 │ │ │ │ │ │ │ │ │
│ \ │庭标准 │建筑面积│保障建筑 │贴标准(元/ │月·㎡) │ │ │ │ │ │ │ │ │计│金增│出让│预算│预算│专项│投资│ │
│ \ │(元/月)│ (㎡) │面积(㎡) │ 月·㎡) │ │ │ │ │ │ │ │ │ │ │值收│净收│拨款│补助│补助│补助│他│
│ \ │ │ │ │ │ │ │ │ │ │ │ │ │ │ │ │益 │ │ │ │ │ │
│地区 \│ │ │ │ │ │数│额│数│额 │数│额 │数│额 │ │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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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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