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场地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在园学生创业企业数15家以上;
(六)为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至少12个月的房租减免,提供专业服务与咨询,配备相应的公共设施或设备;
(七)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政策、实习就业岗位、创业实训等信息;
(八)地方政府、高校有支持和鼓励学生到基地实习、实训、创业、就业的具体政策。
第九条 学生创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应在依托单位内;
(二)企业创办人为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三)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
(四)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一般应为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双实双业”基地认定的程序:
(一)申报“双实双业”基地的单位向本地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名单及材料,正式行文报送教育部、科技部;
(三)教育部、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四)教育部、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认定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双实双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教育部、科技部对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基地进行表扬,对达不到条件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条件的将撤销“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双实双业”基地实施统计年报制度。教育部、科技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本地区主管部门负责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上报本地区基地的上年度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对在“双实双业”基地申报、认定和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取消其申报资格或“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称号。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双实双业”基地依托单位的申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