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2日)废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0]47号)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协商,现将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司债券可实行净额担保结算的标准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的公司债券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第2.2条的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中国结算公司可实行净额担保结算:
1、发行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
2、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3、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4、其他条件。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的公司债券
参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的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中国结算公司可实行净额担保结算:
1、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
2、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所有发行人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4、其他条件。
(三)对于达不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中国结算公司不提供净额担保结算服务,可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