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或者民航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发布的信息干扰或者妨碍民航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部分用语定义如下:
(一)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二)企事业单位,是指直接从事、参与或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民航企事业单位。
(三)应急预案,是指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预先制定的行动计划或方案。
(四)总体应急预案,是指民航局为组织、指挥或协调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而制定的综合性应急预案。它是组织、指挥或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制定民航专项、地区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是民航管理部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五)专项应急预案,是指民航局为组织、指挥或协调应对某种具体突发事件,或为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具体协助和配合而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
(六)地区应急预案,是指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在辖区内组织、指挥或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助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而制定的,经民航局批准的综合性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施行的其他民用航空规章对民航应急工作的具体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编写说明
一、编制的必要性
2003年“非典”过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于2005年发布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一批专项预案,于2007年颁布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航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先后牵头制定了《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等2件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初步建立了应急工作管理体制,组织民航各单位共同应对或参与应对了多起突发事件。但随着应急工作的逐步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