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民航应急处置;

  (二)搜寻、援救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航空器与人员,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妥善安置受到突发事件威胁或影响的人员;

  (三)控制危险源,划定并有效控制民航应急处置区域;

  (四)启用备份设备、设施或工作方案;

  (五)抢修被损坏的民航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民航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民航有关工作、服务场所,中止或者限制民用航空活动;

  (七)制定并采取必要的次生、衍生灾害应对措施;

  (八)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民航专业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及其他资源;

  (九)组织优先运送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十)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危害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七条 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民航管理部门协助和配合应急处置时,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行动规模、民航运行情况与相关应急预案,启动相关等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给予协助和配合。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民航管理部门的部署和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民航管理部门在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准确、及时地发布民航应急处置信息。

  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可以发布有关本单位遭受突发事件影响和采取应对措施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或者民航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避免干扰或者妨碍民航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 参加应急处置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 参加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应急处置工作过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