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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96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6号《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已经2010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航应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为“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而开展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民航应急工作遵守本规定:

  (一)防范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威胁与危害,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危害。

  (二)防止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危害。

  (三)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民航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威胁与危害,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的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以及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等因素,实行分级响应,在相应的范围内组织、指挥或协调民航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民航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等级划分标准由民航局制定。

  第四条 民航管理部门组织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民航应急工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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