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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加快推进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各级海洋部门应根据近年来海洋调查和生态监测成果,对亟待保护的滨海湿地、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河口、海湾、海岛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分布区域,有目标、有重点、有计划地选划建设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迅速填补海洋生态保护的空白点,加快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类型齐全、管理完善的海洋保护区体系。同时,切实提高已建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编制落实总体规划,做好巡护执法,规范开发项目,开展海洋监测、生态恢复和宣传教育,推进海洋保护区升级。各级海洋部门要加强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实施绩效评估。

  (四)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和建设工程。各级海洋部门要在典型海洋生态系统集中分布区、外来物种入侵区、海岛、气候变化影响敏感区等区域实施一批典型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建立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措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初步恢复。要通过红树林栽培和移种、珊瑚礁移植和恢复、滨海湿地的退养还滩和恢复植被、大型海藻底播增殖、海草床养护和种植、海岸生态防护和生态廊道建设等措施,逐步构建海岸带和近海生态屏障,恢复近岸海域污染物消减能力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能力,提高抵御海洋灾害以及气候变化的能力。通过生态养殖、增殖放流、人工渔礁等措施,建设蓝色牧场。通过浴场环境监测预报、海滩垃圾清理、拆除不合理海滩建筑等措施,实施生态浴场建设。通过人工沙滩养护、生态景观设计、滨海湿地公园建设,构建公众亲海空间,建设优美滨海社区。

  四、建立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资金投入力度。沿海地区各级政府是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辖区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责任,为此各级政府要把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并把海洋生态保护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要不断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支出纳入预算。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引进市场机制吸纳社会资金,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调动集体和个人投资海洋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拓展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融资渠道。

  (二)建立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支撑体系。各类海洋科研监测机构应把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作为重要技术领域,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关键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特别是在海洋生态系统管理、海洋生态恢复、海洋生态灾害防治、海洋生态监测与评价等领域不断创新研究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要大力培养造就得力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人才队伍,加大培训和交流力度,加强人才、理论与技术储备,不断提高海洋生态管理队伍、执法队伍、技术支撑队伍的能力与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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