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各级海洋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国务院赋予的新“三定”规定为契机,解放思想、抓住机遇、改革创新,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污染控制向污染控制与生态建设并重转变、由单纯环境管理向环境管理与服务同时转变、由被动应对生态破坏向主动预防和建设转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以海洋生态系统管理为基础,重点推进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建设生态海洋,促进人海和谐。
(二)总体思路。依据海洋生态承载能力规划海洋产业发展,突出重点海域主导功能的恢复与保护,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步实施,分区推进,即:对各类典型珍稀的海洋生态区域实行严格保护与生态涵养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对脆弱敏感的海洋生态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环境政策,抓紧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对已受损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实施生态建设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的环境政策,积极开展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对全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实行综合管理与协调开发相结合的环境政策,推进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管理。努力构建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安全格局,保证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的持续发挥。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建立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为进一步增强海洋生态宏观管理,海洋部门应在主体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编制海洋生态区划,以海洋功能区环境保护要求实施分区和分类海洋生态调控措施,确定不同区域海洋生态主导功能、环境质量目标和生态保护措施,作为海洋产业布局、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的主要依据,实现以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为基础构建海洋生态安全新格局。为推动海洋保护区加快发展,国家海洋局将修订出台《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自然保护区(域)法》立法工作。为落实国务院赋予海洋部门“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的新职责,国家海洋局将制定出台《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办法》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海洋与海岸工程生态补偿、生态污损事故赔偿等海洋环境经济政策,条件成熟的沿海地区海洋部门要积极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工作试点。
(二)加强海洋生态监督管理。各级海洋部门要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实施统一监管,充分发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在海洋生态保护中的“把关”作用,通过实施节能减排和总量控制目标减少海洋污染,切实落实海洋工程和海上倾废等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措施。要继续深化海洋生态监控区工作,建立完善行政管理、海洋监测、行政执法及保护区管理等海洋生态监控综合机制,努力将各项生态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海洋部门要积极开展近海生态健康和生物多样性状况的定期调查评价,对海洋生态风险较大的区域、行业和污染物,要提高海洋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各级中国海监机构要继续加大海洋生态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侵占、破坏或污染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海洋保护区内违规开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