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海发〔2009〕1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海洋生态文明,全面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三定”规定中“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重要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海洋生态系统是我国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海洋是与森林、湿地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海洋生态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近年来,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将海洋工作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随着新一轮沿海开发的全面展开,海洋生态系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物种安全、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对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药物等海洋产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同时在抵御海平面上升、风暴潮、海啸、污染事故等海洋灾害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当前海洋生态总体形势严峻。沿海地区是我国人口最稠密、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系统正在承受着巨大压力和影响。主要表现在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损失,近海污染严重,海洋底栖环境恶化,海水营养盐结构失调,海水盐度变化显著,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服务功能降低,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产品品质下降。同时,海洋生态灾害频发,赤潮、绿潮、海岸侵蚀等海洋环境灾害危害严重,海洋外来种物种入侵、气候变化已经对海洋及海岸带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三)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近年来,国家对生态保护与建设日益重视,先后制定出台国家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海洋部门在海洋生态保护中的职责,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目标。沿海各级政府和各级海洋部门正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从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高度,广泛深入地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与此同时,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也面临着基础能力薄弱,资金技术缺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