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1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10年度)

  二、豁免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照根据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三、报名程序及要求
  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步骤,逾期不予办理。
  (一)网上预报名
  报考人员应于2010年3月26日至4月8日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专栏(或http://cpaexam.cicpa.org.cn)实施网上预报名,选择考区,并真实地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报名成功后,获取网报编号并打印网络报名表。如有考生确实符合报考条件,但未能通过计算机审核致使网上预报名不能成功的,可向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咨询。
  (二)现场确认
  报考人员应于2010年5月24日至6月10日(不含公休日),到报考地的考试代理机构办理报名资格确认手续,并缴纳考试报名费。
  现场确认需携带的证明材料:
  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需带网络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条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非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只需带网络报名信息表。
  (三)考试代理机构
  1.在香港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在香港会计师公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等考试代理机构确认报名资格。
  2. 在澳门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等考试代理机构,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报名资格。
  3. 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确认报名资格。
  考试代理机构地址详见附1。
  (四)报名要求
  1. 报考人员可以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2.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代理本事务所的考生进行集体报名资格确认,但不得代理非本事务所的考生进行报名资格确认。
  3. 报考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进行报名资格确认。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