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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培养一批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的旅游示范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四)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当前以政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旅游标准评价体系,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标准实施及评价中的积极作用。

  四、试点内容
  (一)贯彻实施相关标准
  1、确定本地区、本企业的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或计划,并按步骤实施。
  2、大力推广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实际和旅游发展特点的旅游业地方标准。
  4、旅游企业在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具有本单位特色、高水平、高标准的企业标准。
  5、实施与旅游业相关的其它公共服务标准。
  (二)培养旅游标准化人才
  1、培养旅游标准化行政管理人才。
  2、培养旅游企业标准化管理人才。
  3、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队伍,加强旅游标准化科研工作。

  五、工作机制
  (一)统一指导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统一负责组织开展。
  (二)分级负责
  参与创建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接受国家旅游局的指导。

  六、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0年3月)
  国家旅游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试点工作。
  (二)试点单位确定阶段(2010年4-5月)
  各省级旅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国家旅游局申报本地区的候选试点单位,国家旅游局经统筹选择后确定首批试点单位并公布。
  (三)试点阶段(2010年6月-2011年11月)
  试点工作一般为一年半,各试点单位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对照试点评分标准开展创建、自检工作。并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评估验收(2011年12月)
  试点后期,试点单位按照相关评估计分标准自查合格后,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评估申请,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评估验收。
  (五)命名表彰阶段(2012年1月)
  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将由国家旅游局命名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省、示范市、示范县、示范企业),颁发牌匾、证书并进行必要的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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