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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

  上款所称的“金额较大”,对于个人客户的交易,是指交易金额接近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外汇等值1万美元;对于机构客户的交易,是指交易金额接近或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外汇等值2万美元。
  第十六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支付清算组织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支付清算组织发出补正通知,支付清算组织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四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十七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八条 支付清算组织在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地登记交易双方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关联银行账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目的等信息。
  支付清算组织应向直接接入支付清算业务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交易对方金融机构名称,交易双方姓名或名称、金融账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清算组织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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