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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

  (四)进行现金交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对于委托清算组织的客户通过清算组织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机构,清算组织应要求客户审核该机构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该机构的身份基本信息,留存该机构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活动基本状况,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执行实名制有关规定。
  对于采取利用客户自身业务处理系统与支付组织业务处理系统对接方式进行网上支付的客户,支付组织在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充分了解其经营活动状况。
  第十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客户的风险等级,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管理。
  支付清算组织应提醒客户及时更新身份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但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支付清算组织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预防利用假名交易、匿名交易进行的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的客户,其当月资金收付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外汇等值5000美元的,支付组织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二条 支付清算组织可委托境内或境外机构代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
  支付清算组织应确认受托方具有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所需的能力和条件,并可在必要时从受托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交易资金直接在银行账户间流动时,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相关的客户发出预警通知,提示客户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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