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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

  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应保障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员履职所需的必要条件。
  支付清算组织应对管理层和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第五条 支付清算组织总部或集团总部应当制定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统一政策。
  支付清算组织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要求,驻在国家 (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指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指引,支付清算组织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 支付清算组织吸收境外机构加入服务网络或者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以书面方式明确本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职责。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在遵守实名制等支付清算业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八条 支付清算组织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支付清算服务时,应遵守实名制的相关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对于下列客户,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经营活动基本状况:
  (一)要求与清算组织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二)要求利用支付组织的业务处理系统或服务网络收款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但个人非经常性转让物品且当月累计收款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者外汇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除外。
  (三)现金交易金额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汇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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