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

  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部门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反洗钱部门移送登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部门每半年向反洗钱部门通报一次登记机构变更登记的情况。
  五、鉴于支付清算行业监管现状,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现场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有必要开展现场检查的,应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107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登记机构。
  附件: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清算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组织)。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接收并分析支付清算组织报告的可疑交易。
  第四条 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依照监管要求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